外送茶交易者因客戶違約後如何進行法律追討:實務運作與障礙(臺灣法制視角)

 

一、前言:為什麼「違約求償」在此議題格外艱難?

在臺灣,外送茶交易的法律地位高度特殊:2011 年修法後,理論上地方政府得設「外送茶交易專區」,專區內方可不罰;但至今多數縣市未實際劃設專區,導致在現實世界中幾乎所有外送茶交易仍屬違法狀態(行政法上的裁罰事由),且「娼嫖皆罰」。這使得交易一端若以「契約違約」為由提起民、刑事途徑追討,往往同時面臨「自曝違規而受罰」與「契約因牴觸公序良俗而無效」的雙重風險。

 

二、現行法規總覽:行政罰、刑責與民事效力

社會秩序維護法(社維法)

 

80 條將「從事外送茶交易」與「公共場所意圖外送茶交易之拉客」列為可處 3 萬元以下罰鍰的違序行為;僅在地方自治條例明定之專區內可例外不罰。由於各地實務上鮮見專區,實際效果是區外「娼嫖皆罰」。

 

該制度係回應大法官 釋字第 666 號,矯正早年「罰娼不罰嫖」的違憲問題。

 

民法對交易效力的影響

 

民法第 7172 條:違反強行(禁止)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之法律行為無效。涉外送茶交易之對價契約通常會落入此範圍,致契約無效、不得依「違約」主張。

 

不當得利規範(民法 §179、§180):一般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須返還,但若屬「因不法原因為之給付」,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;惟「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」時,例外得請求。此在實務上引發高度爭議,法院會依個案具體情狀審酌。

 

臺北市區辦公室夜景前,一位外送茶交易者(僅見側影與手部、避免可識別特徵)坐在桌前整理證據:印出的聊天紀錄、已貼郵票的「存證信函」信封、手機螢幕上模糊化的對話框、旁邊放著記事本與原子筆;窗外可見都會霓虹,畫面沉靜寫實。她將恐嚇與未付款的對話逐一標註時間,手機錄音、截圖、文件統整到資料夾,準備向警方報案與尋求法律扶助,盡力把爭議「去性化」,把焦點放在威脅與騷擾的侵害上。

小結:就「外送茶交易對價」本身,以債務不履行或單純不當得利主張求償,成功機率極低,且潛藏自我曝險(被裁罰)之風險。

 

可另行主張的刑民保護(與外送茶交易對價無直接關聯者)

 

恐嚇(刑法 §305)、公然侮辱(§309)、誹謗(§310):若客戶以散布個資、照片威脅、辱罵或造謠毀損名譽,可優先蒐證報案與自訴/告訴。

 

妨害性隱私/不實性影像(所謂「性影像四法」修法後增訂刑法專章):未經同意攝錄或散布性影像,以及「深偽」性影像,皆可處刑並得聲請刑事保護命令與跨平台下架。

 

跟蹤騷擾防制法:針對反覆監視、通訊騷擾、不當追求、妨害名譽等與性/性別有關的行為,可聲請書面告誡或保護令。

 

三、違約情境的分流判斷:哪些能追、哪些難追?

難以主張的類型

 

純粹以「性行為對價」為核心之未付款、短付、放鳥……等「違約」,基於契約無效與不法原因給付,原則上無法成立民事違約求償,提告反而可能導致自己受社維法裁罰。

 

相對可行的類型

 

暴力、性侵、竊盜、毀損:與對價無關的獨立侵權或犯罪,可循刑事與侵權民事(民法 §184)請求損害賠償。

 

恐嚇取財、散布或威脅散布性影像、跟騷:優先刑事報案,並請求保護令與下架處置,必要時另行民事求償。

 

純陪聊/陪同等「非性接觸」之合法服務:若事實能切割、證明約定內容僅為合法服務(例如攝影助理、模特兒非性質工作、單純陪同翻譯等),則可比照一般承攬或勞務契約主張對價(證據要能證明無涉外送茶交易)。此類型的舉證難度極高,且法官對「外送茶交易遮掩」會嚴格審查。

 

四、實務操作步驟

目標:在不自曝涉違序風險的情況下,針對暴力/恐嚇/影像等獨立侵權或犯罪行為採取行動。

 

步驟一:蒐證與「去性化」整理

通訊記錄:保全對話(Line/Telegram/SMS)原檔與雲端備份;匯出文字+截圖,保留對話時間戳記與對方帳號識別。

 

白天的地方法院(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)會議室場景,中央桌上有案件資料夾與「調解委員」名牌;畫面中出現委員正解說保護令與保存證據要點,雙方當事人臉部皆以合理景深模糊處理,牆面有程序流程示意圖。在「跟騷」與「影像」議題明確化後,委員引導雙方理解法律底線與責任,並提醒若再有威脅或散布,將立即報請法院採取保護措施。

匯款/轉帳/金流:保存轉帳紀錄與收支明細,但避免在文書上明示與性行為對價之連結,以免落入不法原因給付的困境。

 

威脅/騷擾證據:恐嚇訊息、威脅散布影像之截圖、來電錄音(在可錄音情境下)與通話清單。對於影像外流,記錄連結、平台、上架時間等。

 

人身安全紀錄:若有尾隨、堵門、守候等,可蒐集監視器片段、路口監視器調閱申請資料(報案後由警調取)。

 

步驟二:報案與保護

恐嚇/跟騷:至派出所或分局報案,請警方開立受理三聯單;必要時由警方依職權核發書面告誡或協助聲請保護令。

 

性影像:檢警啟動「刑事保護命令」,並透過衛福部、平台方進行限制瀏覽/下架/保全證據等處置。

 

步驟三:民事請求

若有因恐嚇、散布影像、毀損名譽等造成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(如醫療費、心理諮商費、工作損失、精神慰撫金),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條款請求。

 

小額訴訟: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原則上適用小額程序;雙方同意下,50 萬元以下亦可改用小額程序,程序較快速、書狀也有表格可用。

 

步驟四:法律協助與支援資源

法律扶助基金會(LAF):提供經濟弱勢者法律協助,可先諮詢是否符合資格。

 

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(COSWAS):長期關注性工作者權益,能就處境提供支持與轉介。

 

五、常見障礙與風險評估

契約無效與自我曝險:一旦在訴訟或報案筆錄中承認「以性行為為對價」,可能觸發社維法第 80 條的行政裁罰風險。

 

舉證困難:平台匿名、一次性帳號、現金交易,使得被告人身分、資產與行蹤難以確認。

 

二次傷害與隱私:訴訟過程中的陳述、交互詰問可能造成心理壓力;需評估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或保護個資措施

 

經濟成本與時間:即便走小額程序,也需投入時間成本與可能的訴訟費用(雖然較低)。

 

六、風險控管與替代方案

嚴格界定可公開提供的服務:若採行任何「陪同/陪聊/顧問/拍攝協力」等合法服務,須有明確服務說明、工作範圍與交付物;所有對外文案與收款名目都應與性行為保持距離,避免讓人以「掩蔽不法對價」推定。

 

安全與匿名保護:就跟騷、恐嚇、影像等高風險點,事前設定「不與陌生人分享可識別影像」、「拒收不明連結」、「通訊只用端到端加密並開啟消逝訊息」、見面前先做身分查核與留設安全連絡人等。

 

注意:任何涉及非法外送茶交易之「交易機制設計」或「收款技巧」都可能構成協助不法,本文不提出。

 

七、迷思破解

迷思 1:「既然他違約不付錢,我去告『詐欺』就好」

刑法詐欺須證明對方起始即有欺騙意圖且使你陷於錯誤處分財產;若爭點僅是未付款或臨時反悔,且核心仍是外送茶交易對價,通常難以成立。

 

迷思 2:「先把聊天紀錄全公布,讓他丟臉」

可能反而觸及誹謗、公然侮辱、個資法等風險;更不應散佈任何性影像,否則可能觸法。

 

迷思 3:「法院會同情弱勢,應該會判他付吧」

法院首先看法律效力與證據,涉及不法原因給付,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,除非能證明不法只在對方單方。

 

八、實務範例

案例 A:威脅外流照片

客戶以未付款為由倒打一耙,威脅公開私人合照。做法:即刻蒐證→報案(刑法 §305、§310 評估)→聲請刑事保護命令→函請平台下架→後續民事精神損害賠償。

 

案例 B:尾隨騷擾

對方持續跟蹤、堵門、傳騷擾訊息。做法:保全監視器、對話紀錄→報案→警方書面告誡→聲請保護令(跟騷法)→再犯時即時通報。

 

案例 C:純陪同攝影助理費未付

全程無性接觸與暗示,並有工作清單、對帳單、通訊說明與成品交付證據。做法:先行催討→存證信函→小額訴訟主張承攬/勞務對價。此情境成功關鍵在證據足以排除外送茶交易可能性。

 

九、決策清單

你的請求是否牽涉性行為對價?若是,民事勝算低且有受罰風險。

 

是否存在獨立的侵權或犯罪(恐嚇、跟騷、影像、侵害身體/財產)?若是,優先走刑事+保護令。

 

若是合法服務的酬金爭議,證據能否完整排除外送茶交易?能則可考慮小額訴訟。

 

是否需要法律扶助或支持團體協助?

 

十、結語

在臺灣現行法制下,「以違約」主張外送茶交易對價的民事追討幾乎不可行。實務上較可行的,是將爭點切割到可受保障的法益(如人身安全、名譽與性隱私)並採取刑民保護措施;若爭議本質是合法服務的酬金未付,則回到一般契約/不當得利的架構,透過小額程序處理。行動之前,務必衡量自曝風險與成本效益,並善用法律扶助與支持團體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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