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表文章

外送茶平台若要求上傳身分證明,資料保存期限與用途限制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則

圖片
  一、前言:為何「要你上傳身分證明」會變成平台治理的核心爭點   近年來,許多以 App 、即時通訊或網站撮合為主的服務型平台,開始把「 KYC (認識你的客戶)」式的身分驗證當成風險控管手段:一方面宣稱要防詐、防冒名、降低交易糾紛;另一方面也可能藉由蒐集高敏感度身分資料,建立更強的管理與淘汰機制。當這套思維移植到外送茶等高污名、高風險且高度依賴匿名性的市場時,身分證明上傳的要求就不只是「方便管理」,而是牽涉到當事人的安全、隱私與可被追溯性,甚至影響生計與人身風險。   因此,本題的核心不是「能不能蒐集」,而是:在個資保護法理與最小必要原則下,平台若要求上傳身分證明,必須如何界定蒐集目的、用途範圍、保存期限與刪除機制,才有機會被認為合於比例與正當性。   二、概念框架:什麼是「最小必要原則」與其相鄰原則   在個資保護的典型結構裡,「最小必要」通常與下列原則成套出現:目的特定、目的限制(或目的拘束)、資料最小化、保存限制( storage limitation )、安全維護與可責性。以歐盟 GDPR 為例,資料處理原則明文包含資料最小化與保存期限限制等要求。 這些原則共同回答一個問題:你蒐集這些資料,是否真的必要?若必要,你是否已把風險壓到最低?   在台灣法制脈絡中,個資保護的重點同樣落在「特定目的」與「超出必要範圍」的限制,以及目的消失後的刪除/停止利用等要求。雖然台灣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 PDPA )的文字結構不同於 GDPR ,但在實務合規與稽核語境中,仍可用「最小必要」作為合規判準:目的越敏感、資料越能識別個人、外洩風險越高,平台就越要提供替代方案、縮短保存、限制使用、加強去識別或分離保存。   三、問題拆解:平台要求上傳身分證明時,必須先回答的三個「必要性」問題   要判斷外送茶平台的做法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則,我建議把問題拆成三層:   1 )目的必要性:沒有身分證明,目的能否合理達成?   平台常見主張包括:防止未成年人、降低詐騙與冒用、建立黑名單、處理爭議時做身分核對、符合法遵或配合主管機關要求等。但「主張」不等於「必要」。 GDPR 的資料最小化精神強調,目的若可用較低風...

外送茶工作者遭遇警察暴力或不當對待:申訴機制若缺乏保密性,如何改造才可用

圖片
  一、摘要   當事人在執法情境中遭遇暴力、羞辱、勒索或程序不當時,理論上可透過申訴、監察、刑事告訴、國家賠償、行政救濟與人權機制尋求救濟;但對外送茶工作者而言,真正的阻礙往往不是「有沒有制度」,而是「敢不敢用」。申訴若無法保密,可能引發報復性攔查、身份曝光、家庭與租屋風險、被迫離開工作地、甚至二次暴力。本文以可操作的制度工程視角,提出一套把「保密」做成流程、做成技術、做成法律義務的改造方案:包含分流通報、去識別化證據、代理申訴、外部獨立受理、最小揭露原則、嚴格反報復條款、以及可稽核的透明度報告。目標不是美化任何行業,而是讓每一位外送茶工作相關當事人,在面對公權力失當時,能以更低風險取得公平對待。   二、問題界定:為何「不保密」等於「不能用」(以外送茶工作經驗為中心) 1. 風險不是抽象,而是可預期的鏈條   對外送茶工作者而言,一次申訴可能觸發多重連鎖:案件承辦與地方同仁人脈相連、資訊在非正式管道流動、當事人被標記為「麻煩人物」、巡邏與臨檢的密度提高、或在盤查時被暗示撤告。若申訴資料含真實姓名、聯絡方式、常用位置、同伴資訊,就等於把脆弱點交給可能的加害者或其同僚。   2. 制度設計上常見的三個「看似中立」漏洞   ( 1 )同機關自查:由同一警分局或同一縣市警察局內部單位受理,缺乏外部制衡。 ( 2 )身分綁定:一定要以真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地址提交,且不提供安全替代方案。 ( 3 )流程可逆識別:即使表面匿名,但案件描述細節、時間地點、查緝小隊班表一對照就能鎖定當事人。   三、改造目標:把保密變成「制度的預設值」(讓外送茶工作申訴敢走進來)   要讓外送茶工作申訴可用,必須把保密從「口頭承諾」升級為「可驗證的系統」。改造的核心是三句話:   最小揭露:只收集完成調查所必須的資訊。   分權分工:知道身分的人不辦案,辦案的人不必知道身分。   可追責:任何泄密都有紀錄、有處分、有救濟。   四、制度架構:三軌受理+兩層屏障(外送茶工作案件也適用) (一)三軌受理:讓當事人依風險選擇入口   A 軌:完全匿名諮詢與線索通報(不...